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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节 (第3/3页)
凭现场留下的带血鞋印与被告人所穿的尺码、底部花纹一致,并未做进一步的鉴定,就推定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是武断的、不科学的,甚至是不负责任的。” ??“一个很简单的推理,这个世界上穿43号品牌运动鞋的人又何止被告人一个,我想请问公诉人,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,是不是每一个穿鞋的人都是杀人犯呢?” ??公诉人:“当然不是!带血的鞋印只是众多证据的一个,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,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。” ??“公诉人刚才也说,带血的鞋印只是一个旁证,你们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,凭什么来定我当事人的罪呢?” ??“辩方律师扯得太远了。” ??“好,咱们继续说回鞋印的问题,现在刑事侦查技术这么发达,检方不会不知道‘足迹鉴定’吧?不同的人,即便穿同一只鞋子,也会因为脚掌压力分布不同,以及足迹的纵性轨迹不同,留下的足印也会产生根本性的不同。但检方只粗略测量了足印的长度以及对比了鞋底的花纹,并没有对足迹进行进一步的检验,就认定这枚足印是被告人留下案发现场的。人命关天,我想知道,这不是草菅人命这是什么?”郝玫愤怒地一拍桌子,发出砰地一声。“我请求对现场提取的足印做进一步检验。” ??公诉人:“足迹鉴定在法律界争议很大,出过很多冤假错案,因此本院认为没有进行深入检验的必要。” ??“不管如何,鉴定结果是对本案的一个重要参考。”主审法官考虑了一下,还是同意了郝玫的请求。 ??郝玫提出的第二项质疑是,根据警方所作的bpa(血迹喷溅形态分析)实验,杀人凶手的身高应该是175—185之间,而周秘脱鞋之后净身高是1米88,超出最高阙值3厘米。 ??郝玫又拿起那只在周秘车上找到的带血的袜子,“我想问控方一个问题,受害人的血是如何到这只袜子上的?” ??见识了那一连串刁钻古怪的问题,控方检察官回答问题已非常小心,“应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侵害时,沾染上的。” ??“是正在进行侵害时,还是在侵害之后?这一点很重要。” ??检察官犹豫了一下:“按常理,应该是受害人受到侵害时。” ??“检察官的意思是说,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应该是穿着这只袜子的,对不对?” ??检察官硬着头皮应了一声:“是。” ??“很好。”郝玫拿出警方勘察现场时提供的一张照片,拍摄的就是这只染血的袜子。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请看这张照片,非常有意思。” ??郝玫申请当时取证的法证人员上庭作证。“请问这只袜子是在哪里找到的?” ??“在犯罪嫌疑人的车上。” ??“具体呢?” ??“车后排的座位上。” ??“你们发现之后就立即拍照,没有经过其他的技术处理?” ??“是。” ??证人下去后,郝玫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说:“取自犯罪嫌疑人车上的袜血迹形态非常奇怪,因为袜子两边都有血迹,且形态差不多。假设犯罪嫌疑人当时穿着袜子,沾在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,是绝不可能先浸透到袜子左边,然后穿过脚踝,再浸透到袜子右边的。” ??众人一想果然是这个道理。 ??“只有一个解释,”郝玫起立,“审判长,我请求当庭作一个简单的试验。” ??“可以。” ??第47章 我没有杀人(6) ??郝玫取来一个盘子, 倒入一盘底的红墨水,然后拿过一只和物证一模一样的袜子, 她指着红墨水说:“这是受害人被侵害后形成的血泊……”又指着袜子说:“这是那只用来作为物证的袜子。” ??紧接着她把袜子在红墨水里浸染了一下拿出来,红墨水浸透袜子的两侧, 形成差不多的痕迹。 ??她展示给大家看:“是不是和物证上显示的血迹形态大致相同?”